• 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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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檢查法第38條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說明:   =民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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