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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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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