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30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