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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6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理由-禁止中間剝削,為我國重要勞工政策,特於本法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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