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要求雇主結算勞工退休金舊年資之權利嗎?

14 Aug, 2018

問題摘要: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結清年資是一項需要勞資雙方合意約定的事項,並且其結算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的相關條文規定。這意味著雇主無法單方面強行結清年資,必須與勞工達成共識。此外,即使雇主選擇與部分勞工結清年資,仍然需要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其他未結清年資勞工的權益。這些規定保障了勞工在退休金問題上的權益,並確保雇主依法履行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關於結清年資的規定和操作方式。依據台灣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結清年資是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可以協商的事項,必須基於雙方的合意約定,且結算的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84條之2所訂定的標準。

 

勞資雙方合意約定的重要性

根據條例,結清年資的過程需要勞資雙方的合意,這意味著任何一方都有權利不同意進行結清。雇主無法單方面強行結清年資,這保護了勞工的權益,使勞工有機會選擇是否接受結算條件或繼續保留其舊制年資。

 

結清年資係指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84條之2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是要由勞資雙方「合意約定」,並非任一方所能片面強行要求,即使雇主要結清勞方也可以「不同意」,雖然勞工都願意先落袋為安。只不過法律是規定「勞雇雙方約定」既稱是雙方約定,任一方就有不附理由拒絕的權利。再者,關於給清年資款項給付是否一次或分次給付,並無明文限制,是以法律上自不排除可以分期結清款項,併予指明。

 

結清年資的部分允許

雇主並不需要與所有勞工一起結清年資,可以選擇與部分勞工結清。然而,對於那些選擇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企業仍需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計算並提撥退休準備金。這一規定確保了即便部分勞工已結清年資,仍然能夠保障其他未結清年資勞工的退休金權益。其次,部分結清是法所允許,即使雇主不願意或祇有願意與特定勞工先結清年資,但不理某些勞工的要求,在現行法並無限制規定。

 

此部分可參見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40072163號所示:查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與勞工合意約定結清保留之工作年資者,並未限定須與「全體勞工」合意結清始得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惟事業單位如僅與「部分勞工」約定結清年資,而仍存有具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則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違反者,依該例第50條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僅與「部分勞工」結清年資之事業單位,除應優先查察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繼續提撥之情形;亦宜視其動支後該專戶餘額之情形,予以調高其提撥率,以維護其他未結清年資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如果事業單位未能適當地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將面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這強調了雇主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的法定義務,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此的監督責任。此外,地方主管機關會根據企業動支後的專戶餘額情況調高提撥率,以保障未結清年資勞工的利益。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動基準法第56條=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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