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的意義為何?不提撥會受到處罰嗎?

23 Apr, 2024

問題摘要:

「職工福利金」是一項旨在促進員工士氣與勞資合作的法定措施,它要求企業必須從財務中撥出特定比例用於職工福利。這種制度的設立,不僅反映了對員工生活品質的關心,也是企業與員工間相互依賴關係的一部分,有助於創建一個更穩定和諧的工作環境。對於企業而言,設立福利委員會和提供福利金可以提高員工工作滿意度和忠誠度,從而達到留住人才的效果。即使是小型企業,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實施類似的福利措施,以增強員工的忠誠和滿意度,提升企業形象,並創造良好的勞資氛圍。在法律層面上,若企業未按照法定規定設立福利委員會或未足額提撥福利金,可能會受到行政命令要求改正並處以罰款,以確保職工福利金的正當運用,並維護員工的權益。最後,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對於50人以上的企業,從員工薪資中扣除職工福利金是法定要求,以保障勞工收到應有的薪資,避免未經同意的扣款行為。但對於員工人數不足50人的小型企業,除非有明確的協議且勞工明確同意,否則雇主不應從勞工薪資中扣除任何費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要理解「職工福利金」的意義,首先應理解其在法律上義務,為鼓舞員工工作士氣,強化勞資合作關係,法律上透過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職工福利金,開辦必要的福利措施。在我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50人以上的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其他企業組織,為職工福利金條例適用對象。

 

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如工廠、礦場或僱用50人以上的金融機構、公司等企業組織,都需要設立職工福利金。這些福利金的提撥,可以根據企業的創立資本、營業收入、員工薪資等不同基礎進行,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管理和運用,用於福利輔助、教育、休閒娛樂等多方面,旨在改善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基於企業組織同時併存有出資者追求營利以及公平分配生產成果、照顧職工生活之兩種機能,為求兼顧兩者,遂衍生以整個企業組織之所有職工為整體設想,採職工自助及企業資助之精神,由事業單位及受雇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之制度構想。

 

另員工人數如未達50人,而欲興辦職工福利事項,不受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範,事業單位可自行依需求辦理。有些中小型企業為提高員工向心力或大型企業因分割而產生員工人數未達50人時,企業仍可依此依據自行辦理,不受本條例之規範。

 

實務上,福委會的成立對公司與員工都有好處,成立後不僅員工可享受更好的福利及保障,公司亦能提高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及忠誠度而達到留才的效果;對於不足50人的小型企業,雖然不在職工福利金條例的強制範圍內,但這些企業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實施相似的福利措施,以增強員工的忠誠和滿意度。此舉不僅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也可以在非強制的框架下創造良好的勞資氛圍。

 

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之處罰

實務上,若企業符合條例規定卻未設立福利委員會或未足額提撥福利金,可能會受到行政命令要求改正並處以罰鍰。這些規定確保了職工福利金的正當運用,並維護了員工的權益。

 

倘企業組織符合前開要件,而未依法設置福委會,雖然法律上對於未設立「福委會」無明確罰則規定,但對於「職工福利金」提撥則有強制規定,依據本條例第11條「違反第2條、第3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勞基法上意義

由於《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資必須全額直接支付給勞工,除非存在法律的其他規定或是勞雇雙方有其他的協議。這種法律的設計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工收到應有的薪資,避免未經同意的扣款行為。

 

而所謂「法令另有規定」,如勞保保費、健保保費、職工福利金、所得稅預扣及法院之強制執行等;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對於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即員工數量50人以上)的企業,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從員工薪資中扣除職工福利金是法定要求,因此屬於「法令另有規定」的範疇。這樣的扣款是合法且必要的,目的在於集資提供員工福利,如健康保險、退休金等,增進勞工的生活和工作質量。

 

然而,對於員工人數不足50人的小型企業,若未經勞工同意直接從薪資中扣除福利金,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應全額支付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勞雇雙方有明確的協議且勞工明確同意,否則雇主不應從勞工薪資中扣除任何費用。

 

整體而言,職工福利金制度不僅反映了企業對員工福利的重視,也顯示了企業和職工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這種制度設計確保了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也顧及到職工的福祉和生活品質,從而創造一個更和諧的勞資環境。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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