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申報不實導致勞工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何?

31 Jul, 2018

問題摘要: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確實規定了對違反勞工保險法規的投保單位的處罰,包括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的情況。根據法律,這樣的投保單位將面臨四倍的罰鍰,同時需要賠償因此導致的勞工損失。至於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則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損害發生的時間和請求權人的知識等。法院在不同案例中的見解確實有所不同,這可能取決於具體案件的情況和法律解釋。然而,總的來說,勞工保險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通常可以根據侵權行為或契約關係的相關法律來計算時效。在某些情況下,損害的確定性和時效的計算開始點可能會影響請求權的有效性。總之,對於雇主和勞工而言,了解勞工保險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計算是非常重要的。這可以幫助他們避免法律問題,並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足見勞工所受損失方為該請求權存在之前提,因此無論勞工係以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均應自損害發生時,其構成要件始為合致,是請求權自應就成立時起算,故即使過了許久,領勞保時若因某雇主有不實之情節,自可再予求償。

 

法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請求權人何時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兩年,但自損害發生或請求權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然而,若損害尚未確定發生,則時效尚未開始起算。

 

此部分實務行政機關之見解,可參見內政部74年4月22日臺(74)內社字第307950號函所示,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所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員工辦理加保手續或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有關該項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處理。

 

不過,針對勞工保險中的請求權,最高法院在不同案例中有不同的見解。有的案例認為應當適用侵權行為的時效規則,即自知悉損害起計算兩年時效。而其他案例則認為由於投保單位未履行公法上的義務,形成的是一種類似契約的私法關係,因此應該適用十五年的長時效。

 

至於,法院實務見解則有見解紛歧,有認為與民法侵權行為時效相同者,如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判決:「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系爭不能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損害,固係因上訴人在六十至六十二年間未即時為被上訴人辦理投保手續所致,但於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公司服務年資滿二十五年即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前,尚不確定能否在該公司服務滿二十五年而符合領取老年給付之條件,其損害尚未確定發生,自不得開始起算其消滅時效。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乙節,亦無足取。是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未能領取勞工保險老人給付之損害七十九萬三千三百五十元,亦無不合。」

 

損害的確定性: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當自請求權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時間點開始計算。然而,如果損害尚未確定發生,則時效尚未開始。在此案中,被上訴人(勞工)在服務年資未滿二十五年前,無法確定是否符合領取老年給付的資格,因此其損害未確定發生,時效未開始。

時效的計算開始點:只有在被上訴人確定符合領取老年給付條件並且確定損害發生時,消滅時效才開始計算。因此,在被上訴人確定滿足領取老年給付資格前,任何關於時效的計算都是無效的。

 

侵權行為的時效:即便是在勞工保險等涉及公法義務的情況下,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仍然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法律框架來處理。法院最終裁定賠償勞工未能領取的老年給付損失。

 

亦有認為15年時效者,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所示:「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為其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他有關保險事務,其對國家言,固係履行公法上義務,然勞工保險與普通保險不同,同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並以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係強制的,上開第十條法文,亦為硬性規定,是故該第十條之規定,應解釋為強行的契約法規之一種,勞工與投保單位之間,乃具有私法上之委任關係,從而勞工由同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取得對投保單位之損害賠償債權,自不能謂非因投保單位不履行債務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應為十五年。」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規定,投保單位(雇主或所屬團體)有責任為其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其他相關保險事務。這是一項強制性的規定,意味著雇主必須遵守,不遵守將面臨法律後果。同條例第72條 則規定如果投保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或未如實申報薪資,勞工因此受到損害時,可以向投保單位要求損害賠償。這種賠償要求基於投保單位未履行其依法設定的義務。

 

此外,依據民法第125條,因不履行債務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這是指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害發生和誰是責任方之日起計算的長期時效,這種長期時效通常適用於契約關係中的債務不履行。

 

這意味著如果雇主沒有依法為勞工辦理投保或有不正確的投保行為,勞工可以在損害確定後的十五年內提起賠償請求。這給了勞工相對較長的時間來確認其損害和追索權利。確保了勞工在未被正確投保時有足夠的法律保障,並強調了雇主作為投保單位的責任重大,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來保護勞工的權益。

 

這些差異意味著在具體案件中,法院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條文的解釋來做出不同的判決。因此,對於勞工及雇主而言,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及其可能的法律後果非常重要。勞工在發現投保問題時應儘快採取行動,而雇主則應確保遵守勞工保險的相關規定,以避免高額罰款和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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