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問題-勞工千萬不要隨便簽自願性離職書!

07 Feb,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說法是真的,畢竟勞工必須知道,即使公司係以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或同意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但勞工簽下「自願性離職」文件之重大法律效果是失去權利。文件上已有特別註記權利拋棄條款,勞工均喪失請求資遣費及爭執離職原因之權利。又即使在被雇主半強迫、威脅或欺騙之下,或使用「自請離職」、「自願離職」用語,以誤導勞工騙勞工簽署。

 

勞工簽完自請離職書,事後如想要主張,簽字時是遭到雇主詐欺、脅迫,或因不懂法律陷於錯誤,簽下自願離職文件,如勞工陷於錯誤請求撤銷,依民法第88條規定要證明非出於自己錯誤,非常困難,而主張詐欺或脅迫等,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要視雇主行為是否有詐欺或脅迫,及足以影響勞工意思表示,勞工在訴訟必須清楚舉證,簽字當下對話情境內容,有什麼樣被雇主欺瞞、威脅或誤解的具體情況,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而若主張雙方意思表示並非如此,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規定),亦須證明確有此事,該離職書仍有仍有效力。

 

操勞工要舉證證明有遭脅迫或詐欺情形,蒐集證據已經很麻煩,即使有自己和老闆或其他人資當下之line記錄內容,或辦離職過程勞工全程錄音或錄影,也不容易證明有法律上撤銷事由或通謀虛偽意思。況且在沒有事證情形下,根本不可能,但是勞工不要認為,離職當下有人資、會計或其他員工在場,以為這些人可以出庭為自己有利作證,釐清真相。因為第三人通常礙於工作或人情壓力,不便出庭或出庭說明也經常避重就輕,甚至有意偏頗雇主,常常如此,搜證還是依靠自己。

 

因此,勞工應該學習能自力性進行蒐證,然而,通常勞工欠缺能夠即時、精準進行自力性蒐證的意識及能力。尤其,更常見雇主當日突然要求勞工立即收拾物品離職的「突襲性解僱」作法,勞工雖然不及事先準備蒐證。因此,勞工還是必須提醒自己,切勿貿然簽下任何自願離職文件。

 

最後,即使勞工沒有簽下自願性離職書面,實務上勞工要發函、撰寫勞資爭議調解時,仍要注意避免發函或申請書上出現「自己離職」 、「自請離職」或要求離職類似字樣,這樣的字句可能被雇主曲解、混淆為自願性離職的用語出現。關於勞資爭議處理過程的發函、調解申請書、起訴狀內容,均有其法律專業性,勞工在爭取自己權益應該再小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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