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問題-備勤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31 Jan, 2020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備勤時間係指勞工準備勤務之等待時間,亦可稱為「待命備勤」,如客機趟次間之空檔時間,必須停留特定停車場,又如守衛人員除正常工作時間外,如須駐廠備勤,俾便協助值勤人員執行突發事件,該備勤時間應屬工作時間。備勤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勞工雖然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的狀態,然而並未實際上提供勞務。合理地可預期該段時間內,常態上無須實際提供勞務,故其實際上提供勞務本屬例外之情形。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4日台(87)勞動處字第0327號函所示:「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處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因之,工作時間絕非單指勞工實際上從事身體的勞動或作業的時間,而係指受到雇主指揮監督,並受雇主控制或約束勞工行動自由對時間。

 

因此,勞工之工作時間,應由雇主指令權拘束概念加以判斷,即拘束於雇主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處所固屬上班時間,雖未拘束於特定場所而拘束於特定事務之處理,亦屬於工作時間。而任何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指令權拘束行為,都要算在工作時間之內。因之,備勤時間,如果屬於雇主要求強制參加、行動上受雇主所指揮監督或拘束時,則會傾向計入工作時間,如公司指定保全人員值班之備勤待命時間,屬於高度受拘束的狀態,都算工作時間;但如屬於自願、非強迫性的事由,就傾向排除計算。

 

另備勤時間外觀相似,即所謂值日或值夜時間,而依內政部74年曾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勞工值日或值夜工作,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因此無須如同一般上班時間相同給薪,勞資可事先約定給付定額工資。但法院實務關於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多以,判斷要件在於,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且「得否自由利用該時間」。

 

前揭注意事項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諸如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所為行政上之指導。值日(夜)之態樣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從而,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如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修正女性勞工值夜之規定,併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惟勞工縱於值日(夜)時段,仍難脫免雇主之指揮監督,未來將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之意涵,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呼籲事業單位應妥予補充人力,預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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