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四條規定註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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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本條係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闡明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以勞動契約成立所在地而定,此即依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四日台內勞字第四三八三六○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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