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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釋-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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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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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