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註釋-主管機關得停止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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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41條規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說明:   公用事業,關係大眾生活之便利,本法特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無須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可逕行停止其特別休假,但應加倍發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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