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註釋-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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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說明: 本條之立法理由為,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與,均與勞工年資有關,為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特明文予以限制。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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