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註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瀏覽次數:802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