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規定註釋-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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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說明:   勞工結束與雇主的勞動關係原因不一而足,並非所有情形勞工均可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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