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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註釋-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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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說明: 勞資雙方所成立之勞動契約關係若係合法之「定期契約」,則原則上,在定期契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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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說明: 勞資雙方所成立之勞動契約關係若係合法之「定期契約」,則原則上,在定期契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