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註釋-服務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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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說明:   本條係參照「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及「工廠法」第三十五條訂定。   關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疑義,即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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