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派遣限制規定

    瀏覽次數:494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規定: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