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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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孌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說明: 本條參照「勞動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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