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註釋-勞動契約期限

    瀏覽次數:7645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