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註釋-工作時間變更原則

    瀏覽次數:525

     

    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應...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