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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註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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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說明: 勞工在每天的連續勞動工作中,仍須稍事休息,以供放鬆身心、回復體力與精神,以利繼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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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說明: 勞工在每天的連續勞動工作中,仍須稍事休息,以供放鬆身心、回復體力與精神,以利繼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