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10條規定:
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工會為法人。
工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之修改。
=民國99年6月1日全文修正
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工會名稱應享有專用權,且為避免工會名稱相同產生糾紛、混淆,爰參照公司法第十八條體例,訂定工會名稱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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