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理由-

一、明定本法所稱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二、為使軍人部隊亦有本法適用,爰明定部隊之定義,明定軍人亦有本法之適用。
三、明定本法所稱機關、學校之定義。
四、參酌行政罰法草案第三條之規定,明定機構之定義。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所稱部隊,指國防部所屬單位。
本法所稱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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