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六條規定註釋-勞動檢查員得申請搜索票

16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16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說明:

明定勞動檢查員對犯罪證物執行搜索、扣押等職務之程序。檢查員對於犯罪證物之蒐集,有必要在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下,執行證物之搜索與扣押,至對人身之搜索、拘提等並無必要,因此排除此等權限之賦與,以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16條的規定,勞動檢查員在執行職務時,對於涉嫌違反勞動法律的犯罪嫌疑者,有權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以便對相關的物件或場所進行搜索和扣押。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地收集違法行為的證據,同時確保這一過程符合法律程序,保障相關人員的基本權利。

 

以下是幾個關鍵點:

 

勞動檢查員的職權範圍

 

勞動檢查員可以在檢察官的授權下進行搜索和扣押,這是為了確保搜查行為的合法性及適當性。勞動檢查員的權限僅限於對物件和場所的搜索,不涵蓋對人身的搜索或拘提。

 

法律程序的遵守

 

勞動檢查員需經由法律設定的程序,即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來執行其權限。這一程序保證了行動的正當性,並確保不會侵犯到人身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

 

尊重憲法精神

 

註釋中提到,此規定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表明台灣法律在強化勞動法律的執行力的同時,亦重視基本人權的保護。

 

這樣的法律規定使得勞動檢查在處理涉嫌違法勞動行為時,能有更明確的行動指引,並在收集證據與尊重基本人權之間取得平衡。这对于确保勞動法律的有效执行以及保护勞工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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