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規定註釋-勞動檢查之行為

15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15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說明:

原條文第九條對於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時之權限、方法,尚欠詳實,爰於第一項分款列明,俾利事業單位、勞動檢查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知所遵循。

 

第二項新增。明定事業單位、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檢查權之行使。

 

第三項及第四項新增。明定檢查員執行職務取得之照片、錄影帶等,事業單位有要求提供之權利,檢查機構有提供之義務。

 

《勞動檢查法》第15條詳細說明了勞動檢查員在執行檢查職務時的具體行為和權限,旨在確保勞動檢查的有效性並保護勞工的合法權益。以下是對這一條款的重點解析:

 

勞動檢查員的具體權限

 

詢問及記錄:勞動檢查員有權對事業單位的雇主、主管、工會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必要時,還可製作談話紀錄或進行錄音,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可追溯性。

 

要求提供文件:可要求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報告、紀錄、工資清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並作出必要的說明。這一點確保勞動檢查員能夠全面了解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和遵守法律的情況。

 

檢查和取證:勞動檢查員有權檢查事業單位應依法備置的文件和物品。必要時,可進行影印、拍攝照片、錄影或進行測量。這些行為有助於實時記錄和保留證據,對於後續可能的法律程序十分重要。

 

封存或抽取樣品:在必要情況下,勞動檢查員可以封存或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等,以便進行進一步的檢驗分析。

 

法律保障及檢查權的行使

 

非阻撓原則:事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的檢查行為。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事業單位透過各種方式阻撓檢查,保障檢查的公正和全面。

 

查閱權:如果事業單位認為必要,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查閱或複製由檢查員在執行職務時取得的照片、錄影等資料。這一條款提供了一定的透明度,使事業單位能夠了解並審查檢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據。

 

立法意圖

 

這些規定的設計意圖在於增強勞動檢查的有效性,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並促進勞資雙方的法律遵循。通過明確勞動檢查員的權限和責任,以及規定事業單位的合作義務,法律旨在建立一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勞動監管環境。這些措施有助於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從而保護勞工免受不公平對待和潛在的職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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