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規定註釋-勞動檢查員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檢查
勞動檢查法第14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說明:
為查察事業單位有無違反勞動法令,明定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員之執行職務。
為防止雇主等人員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執行職務,爰參據警察法第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將原條文第十條修正如第二項,俾利排除障礙。
對於勞動檢查法第14條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第27條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以上2條均可以支持有職災發生時,應立即查核。
勞動部貫徹勞動法規,保護勞資雙方,此乃立法原意。職安法即發揮監督作用,勞檢法則要配合時代改變進行修正。對於勞動檢查法14條,勞檢員得隨時進入查核,甚至如果有需要也可以要求警察人員協助執行,聯合進行安檢與勞檢。
《勞動檢查法》第14條的說明清晰詳盡。此條款賦予勞動檢查員廣泛的權限,以確保能夠有效執行勞動檢查職責,監督事業單位是否遵守勞動相關法令,進而保護勞工的安全與權益。以下是對這一法律條文的進一步分析:
法律規定與目的
勞動檢查員的權限:勞動檢查員在執行勞動檢查職務時,有權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這包括檢查勞動條件、工作環境安全、勞工健康保護措施等。
防止妨礙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的檢查。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檢查的順利進行,防止事業單位隱瞞違法行為。
警察協助:若勞動檢查員在進行檢查時遭遇嚴重阻礙,且無法獨立排除障礙,可要求警察協助。這顯示了勞動檢查的重要性和執法嚴肅性。
與職業災害的關聯
《勞動檢查法》第27條強調在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勞動檢查機構必須迅速派出勞動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如果判斷繼續作業可能引起進一步的職業災害,檢查員有權要求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這些規定顯示了勞動檢查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立法意義與實務應用
這些條款不僅是勞動保護的法律工具,也是對事業單位合法經營的基本要求。勞動檢查法通過賦予勞動檢查員相應的權力,確保法律能夠得到有效執行,進而保障勞工的法定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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