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三條規定註釋-不得事先通知之檢查

13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13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說明:

明定除職業災害檢查等事項外,勞動檢查員不得預先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以獲得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之實際狀況。

 

勞動檢查法第13條涉及勞動檢查的突擊性質,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勞動檢查能夠更有效地捕捉事業單位的真實工作環境與條件,避免事業單位因預先得知檢查而進行臨時的、表面的整改。以下是對這條規定的進一步解釋:

 

不得事先通知的理由和目的

 

實際遵守情況的準確把握:不預先通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可以防止事業單位僅在檢查前臨時改善條件,從而使檢查結果能真實反映日常運營狀態。

 

提高檢查效果:突擊檢查有助於發現潛在的違規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條件,促進勞動法令的實際遵守。

 

被允許事先通知的例外情況

 

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涉及特定的審查或檢查程序,可能因其性質需要預先準備或特殊安排。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這類檢查可能涉及到特定的安全準備,以保護檢查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安全。

 

職業災害檢查:職業災害的檢查可能需要事前的案件研究或特殊的技術準備。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他經過上級機構核准的情況也可能允許事先通知,這通常基於特殊的考量或具體的檢查需求。

 

法律的實施和影響

 

強化勞動法令的遵守:通過減少預告的檢查,法規旨在強化企業對勞動法令的日常遵守,進而提升工作場所的安全和勞工的福祉。

 

增加執法的嚴謹性:此條款也顯示了勞動檢查的嚴肅性和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強制執行勞動法令的決心。

 

總之,勞動檢查法第13條透過限制事先通知,增加了勞動檢查的突發性和有效性,這對於確保勞動環境的安全與公正至關重要。這樣的法規設計有助於促進更真實和全面的勞動法令執行,並確保勞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實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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