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第一條立法沿革
19 May, 2015
團體協約法第1條規定:
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說明:
=民國19年10月11日制定條文
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
左列各款,亦屬本法所稱勞動關係:
一、學徒關係。
二、一企業內之勞動組織。
三、關於職業介紹機關之利用。
四、關於勞資糾紛調解機關或仲裁機關之設立或利用。
=民國96年12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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