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48-1條規定: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104年9月18日增訂條文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新加坡政府規定首次僱外傭之雇主需於提出外傭申請前,參加一場為時三小時之雇主指導會,目的在於瞭解僱用外傭相關資訊。
三、我國雇主與家庭外勞間屢有聘僱上之糾紛,甚至發生雇主施暴、虐待外勞等事件。此部分肇因於勞雇雙方在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等有相當之差異,雇主可能毫無與外籍人士相處之經驗,加上語言隔閡,因而產生衝突。
四、增訂首次僱用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幫傭之我國家庭,提出申請前,需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聘前講習」,將可讓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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