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及有關聘僱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從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工作之人員,不需具備專門知識或技巧,其勞動供需易於短期內做行、職業及地區間之調配,爰參考美國、新加坡成例,對其聘僱許可,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又同條第九款之工作,在各行業均有,為便於人民申請聘僱,並明確劃分政府機關全責,亦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明定其許可辦法之訂定機關。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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