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28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殘障者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理由-為穩定殘障就業,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推介就業後追踪訪問。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理由-為協助原住民之工作適應,爰予增列,另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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