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22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及失業保險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地方政府對前項資訊網之建立,應予配合。
理由-一、為使全國各地區就業資訊能相互交換、利用,而利人力供需之平衡,第一項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二、輔導國民就業,為地方政府對其轄區內人民之服務,第二項爰規定其對建立就業資訊網之工作應予配合。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理由-一、第一項配合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有關全國性就業資訊網之建立,各地方政府皆係接受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辦理,本項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民國102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理由-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已廢止,已改由就業保險法規範,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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