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20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失業保險實施後,對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理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合失業保險之實施,推介申請失業給付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以降低失業給付支出。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理由-配合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102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理由-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已廢止,已改由就業保險法規範,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實際。

瀏覽次數:243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