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19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理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未具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推介就業,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減少國民失業。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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