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11條規定:

 
主管機關對推動國民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及表揚。
前項獎勵及表揚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主管機關對推動國民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與表揚。
理由-為獎勵及表揚對國民就業有卓著績效或貢獻者,爰作此規定。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主管機關對推動國民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及表揚。
前項獎勵及表揚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一、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爰增列第二項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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