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7條規定: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理由-就業服務涉及社會、經濟、教育等層面,並關係勞資雙方權益,美、日、西德、韓國等均設置諮詢組織,以促進國民就業。爰參考各國成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置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理由-本條未修正。
=民國104年6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理由-一、依國際勞工公約1964年第122號就業政策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之諮商就業服務政策。爰參考該公約,以確保勞工意見能充分表達,並加強勞方參與權益,以及平衡雙方、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意見,爰增訂其成員代表比例。
二、參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形式歧視公約」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以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成員代表性別比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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