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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4條規定: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理由-依憲法第七條之精神,規定國民就業服務之平等原則。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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