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3條規定:
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理由-依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精神規定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原則。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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