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六條立法沿革

10 Nov, 2015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6條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說明:

 
=民國98年6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本法之修正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之修正有密切相關,為避免三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期不一致而窒礙難行,且本次為全案修正,爰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配合其他二法之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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