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立法沿革
10 Nov, 2015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規定: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說明:
=民國98年6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勞工為經濟弱勢,為提供勞工適當之協助,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並於第二項明定基金經費來源。該項第五款其他有關收入,包括:如就業安定基金充裕時,可循預算程序編列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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