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二條立法沿革

10 Nov, 2015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2條規定: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98年6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有關於調解、仲裁等期間不得為爭議行為之規定業經合併為修正條文第八條。考量罰鍰之實效性,恆與行為人之經濟實力有關,爰區分雇主與雇主團體、工會及勞工,分別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其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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