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36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說明: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事業單位,有關團體違反本法應予公告或提供資料之義務者,應處罰鍰之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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