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35條規定: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說明: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理由-一、本條由原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明定事業單位或行為人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本法執行職務者,應處罰鍰及其處罰標準。
=民國109年5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理由-為遏阻事業單位有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檢查職務之情事,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得按次處罰,強化勞動檢查強度,促使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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