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27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說明: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瞭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責任及原因,本條前段規定施檢程序,為避免災害有繼續擴大傷害勞工之處,本條後段特賦予勞動檢查機構有停工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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