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何請公假?

01 Nov, 2017

律師回答:

依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除了常態之國定假日、一例一休、特休假外,還有一些特定假別,雖然不是常常會遇到,您也必須了解請假權益,千萬不要白白放棄。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般我們熟知的個別事由假別不外乎就是事病假、婚喪假、產假、產檢假、生理假外,還有所謂的公假,便係規定於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而相關程序則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並應視公假原因檢附相關文件影本。

 

又關於公假,簡單來說,就是勞工祇要找到法令上依據,勞工必須親自出席參加者即屬於公假,常見如男性有時會被教召,依法令必須給公假,工資照給,也不扣全勤,交通往返期間也可以算公假。蓋教育召集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的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即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勞動部)86台勞動二字第 026844 號函所示:「關於勞工參加各種召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核給公假,公假應包含路程」。

 

值得注意的是, 其公假的定義為教育召集期間如適逢勞工原排定的工作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公假,勞工得免除出勤義務,以接受教育召集。教育召集期間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雇主無須給予公假;至於是否須另給予補假,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換言之,也不一定給予補假。

 

又如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勞工參加公司辦理的定期健康檢查,亦可請公假,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故對於上開規定之檢查,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又如遭法院傳喚去作證,由於作證是國民應盡義務,也可以請公假前往,關於這一點,很多人並不知道,如果拒絕前往作證,嚴重的話,法院可以拘提與裁罰,所以可以請公假。即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77年2月13日台(77)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釋:「1、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2、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303條第1、2項暨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之規定,應有出庭作證之義務。」,基上,如民眾出庭作證是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經法院傳喚出庭作證,則事業單位應依上開函釋辦理;反之,如出庭作證非屬公事,則事業單位無須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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