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中運用律師函場合為何?

16 Oct, 2017

問題摘要:

律師函和存證信函確實是在法律事務中常見的溝通工具,兩者在目的和效力上有所不同。律師函通常由律師代表當事人向對方發送,目的在於解決爭端、溝通、提出警告或要求對方停止或改變行為。它是由專業律師撰寫和發送的,具有特殊的法律意義,往往能夠更加嚴謹地陳述當事人的立場和要求。在很多情況下,律師函的發送可以促成問題的解決,避免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另一方面,存證信函則是由當事人自行發送,目的在於證明溝通內容和行為,以防止後續爭議。它的重點在於保留證據,以便將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存證信函通常用於重要的溝通場合,如要求支付款項、通知終止合同或提出法律要求。它雖然沒有律師函那樣的專業性,但在證明意思表達和溝通內容方面有其獨特的價值。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先要理解所謂律師函,律師函主要由律師代表當事人向對方發送,通常用於解決爭端或訴訟前溝通。存證信函則是由當事人自行發送,通常用於證明溝通內容和行為,以防止後續爭議。

 

律師函三種特質

由律師代表當事人發出,具有專業性與法律權威。

用於正式溝通,具有警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或改變行為的作用。

能夠促使對方認真對待,常在訴訟前使用以期達成和解。

 

在法律事務中,書信往來是常見的溝通方式。然而,律師函和存證信函是律師和一般人最常用的兩種書信方式。律師函是由律師代表當事人向對方發送的信函,主要用於解決爭端或訴訟前溝通。律師函也可以作為警告信,要求對方停止或改變其行為。如果對方不聽從律師函的要求,律師可以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

 

存證信函二種特質

當事人自行發出,用於記錄與對方的溝通內容及時間。

主要作用是保存證據,以防後續爭議。

 

相較於,寄件人用來證明自己意思的書面文件,在法律上效力,與存證信函或一般信函相同,但人與人之間的意思表達經常僅透過口頭的表示,難以在事後證明曾經表達的時間點、內容為何,因此,律師函顧名思義,目的在於律師,相較於一般信函亦缺乏其他類似公權力機關得以確認內容及寄送時間之機制,而透過律師函的方式,不失一個簡易,可以證明自己表示的意思內容與時間,也可以證明對方已經收到這個意思表示。

 

律師函在法律上的重要性確實不可小覷。特別是在涉及到重要的法律行為或權利主張時,使用律師函可以為您提供有效的證據,確保您的意思表達得到了對方的確認和理解。律師函當事人委託律師以律師名義代表發函給對方一般稱之為「律師函」。律師函內文要表達的事項為委託人陳述的事實經過,經律師修飾後,以律師名義發出。當事人欲提起訴訟前先發律師函予對方,常具警告效用,希望對方能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發函後倘未獲善意回應,則進一步動作為依法追訴。

 

在勞工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關係中,使用律師函尤其重要。例如,當勞工希望行使勞動法規定的權利時,如請求支付工資、加班費、退休權益或回復工作職位等,透過律師函向雇主提出這些要求可以確保您的聲明和要求得到了雇主的收據和認可。

 

同樣地,當雇主需要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時,使用律師函通知員工可以確保雇主的意思表達得到了員工的理解和記錄。這樣做不僅可以幫助雇主在法律上確立合法的終止行為,還可以為雇主提供必要的證據以應對可能的法律爭議。

 

總的來說,律師函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在需要時為您提供有效的證據和保障。在涉及到重要的法律行為或權利主張時,使用律師函是一個明智的選擇,可以幫助您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

 

簡言之,並非律師函本身效力大於其他信函,而是在「解說」特別有用途,因此,通常在重要場合,如意思表示通知、終止或解除等重要的法律行為時,對方已經收到,此時以律師函方式為之,可以表示自己的對於這事件情的重情,方為其意義!

 

因此,關於勞工行使勞基法第14條、工資、加班費、退休、回復工作或職位之就勞請求權,建議使用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而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終止契約時,亦建議使用律師函或存證信函。

 

在實務上,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透過律師函發出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且該律師函就是用來證明該法律效力的證據,因此勞資雙方關於契約若經由信函發出終止之表示即無法再事後掩蓋,所以寄發律師函時,除必要謹慎為之。

 

律師函以律師名義發出,存證信函則為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發函給對方。存證信函最大的功用在於保留證據,以利將來訴訟的進行。有些情形法律規定一定要作某種「意思表示」,這時候發存證信函須將意思表達清楚,否則不利於日後訴訟的進行。又如果想發存證信函,但當事人希望以律師名義發出,此時可以律師名義發存證信函,一般稱為「律師存證」或「律師存證信函」。

 

在勞工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關係中,使用律師函或存證信函都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當勞工需要行使自己的權利或提出法律要求時,這兩種信函都可以幫助他們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同樣地,當雇主需要終止與員工的合同或處理其他法律事務時,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也可以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證據。

 

總的來說,律師函和存證信函都是在法律事務中常見的溝通工具,它們各有其特點和適用情況。在選擇使用時,當事人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和需求做出適當的判斷,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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