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問題-一日可以連續排班多久?

21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訂有明文規定。因此一般勞工一次排班時間上限為8小時,再加班4個小時為12個小時,惟此一時間不包括休息時間,換言之,應扣除休息時間,而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訂有明規定)。

 

至於,輪班制工作,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依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示:「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 台勞動二字第04080號函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事業單位所安排之工作時間雖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已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之規定;復因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兩日變形工時之規定,故仍屬違法。」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 台勞動二字第28336號函示:「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另事業單位依該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仍不得超過十小時。準此,本案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雖每週總工時不超過四十八小時,惟因每日正常工時達十二小時,已逾十小時上限,故仍屬違反上開規定。」 ,縱使是勞基法第30條之1的指定行業或32條的特殊行業亦同,亦不得超過排班上限。

 

排班應注意連續性,除突發狀況外,避免一週內有白班、小夜班及大夜班參雜。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休息期間要確定員工能自由支配使用,不能處於待命狀態(例如:用餐時,工作有事情也要處理),才算是休息時間。休息時間不一定要打卡。但仍要同時考量勞工之通勤時間避免過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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