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時,可否算是職業災害?什麼交通工具都可以嗎?

27 Jan, 2018

問題摘要:

通勤途中發生的事故可以被視為職業災害,以便勞工可以申請勞工保險的相關補償。然而,這需要符合一系列標準,包括發生在適當時間、使用適當的交通方式、在上下班的必經途中,並且不是由於勞工的私人行為而違法所引起的事故。这些標準有助於確保對通勤期間發生事故的勞工的合理保護,同時也針對嚴重的交通違規行為作了限制,以確保勞工的安全和遵守法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即所謂「通勤災害」,依法算是職業災害,可以申請勞保的職災給付,雇主對此亦有職業災補償責任。關於通勤災害作為職業災害的認定,相關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原則。這種對通勤途中發生事故的保障強調了對勞工安全和福利的關注。以下是對這些規定的進一步梳理:

 

職業災害的定義擴展

職業傷害的認定應基於勞工在雇主的控制或指導下進行工作活動期間發生的事故。私人選擇且增加了風險,該事故不屬於職業傷害範疇。

 

惟勞動法律將職業災害的定義擴展至非工作場所的事故,特別是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這意味著職業災害不僅限於工作時間內或工作場所內發生的事件。

 

但是仍應屬於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若別無明顯證據足認原告出.發在途目的非為到就業場所上班,.執行職務,或為從事其他私人目的.或需求滿足之行為,即應認其於此.時段受有傷害時,應視為職業災害。

 

通勤災害的認定標準

事故必須在「適當時間」發生,即通常的上下班時間。勞工需使用「適當交通方法」,即公認安全且合法的交通方式。必須發生在從住宅至工作場所或逆向的「必經途中」。事故不可因勞工的「私人行為而違法」,例如無照駕駛、酒駕等

 

使用滑板車通勤被認為是一種私人行為,因為它不符合一般接受的通勤工具標準。因此,當事故發生時,不應將其認定為職業傷害。使用滑板車作為通勤工具在市區街路上與汽機車競道,並不符合交通規範,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以被處罰。因此,滑板車被認為不是一種適合的通勤工具。雇主的責任應限於在其控制或合理預見範圍內的活動。由於滑板車使用增加的風險未被雇主所指示或控制,雇主因此不應對因使用滑板車而發生的事故承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於市區街路以滑板車代步與汽機車爭道情形,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足見使用滑板車顯非駕駛車輛之行為,即非系爭事故發生時適用之系爭準則第18條(現行為第17條)第2款以次各條款所規範者。且滑板車並不適宜於道路上通行使用,一般人亦不會以之作為上下班通行工具,足見使用滑板車於市區道路通行,係屬私人行為,符合前開系爭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則該條規定為除外條款,有其規定之事由者,不能認屬職業傷害,堪認上訴人所受系爭傷害,並非職業傷害。…被上訴人自陳前係以機車為交通工具,則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外,上訴人顯亦可自行使用一般交通工具通行,其對於上下班途中非必以滑板車為之及得掌控該增加之風險各情,並未具體說明及舉證證明,自不能僅因其主觀認為以滑板車上下班最為方便,及於下班途中發生系爭事故,即謂其所受傷害為職業傷害」。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而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並不限於在工作場所發生,包括員工在準備工作之通勤期間,也是老闆該負責的範圍。但是也有如下前提:一、在適當時間;二、以適當交通方法;三、在上下班的必經途中;四、事故不是出於員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律」,才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而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當員工有下列的嚴重交通違規情節時,不可以視為職災,如無照駕駛;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照處分駕車;經交叉路口闖紅燈;闖越平交道;酒醉駕車;行駛高速公路路肩;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

 

針對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的法律問題,一般多會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三字第11901號解釋函意旨:「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所生之災害,並非一概認定為職業災害,必需具備『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視為『職業上原因』,而認定為職業災害。」

 

至不符合職業災害認定的情況,如勞工在通勤途中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如酒醉駕車、無照駕駛、闖紅燈等,則其所發生的事故不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這些規定確保勞工在通勤期間的安全受到保護,同時也明確界定了哪些情況下勞工可能因自身的不當行為而失去相應的補償權利。

 

勞工保險及職災補償範圍

若事故符合上述條件,受傷的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包括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並得由雇主同等進行補償(勞基法第59條)。這些補償旨在減輕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的經濟負擔,並提供必要的醫療支持。

 

-勞資-職業災害-通勤災害-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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