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到底可不可以用
問題摘要:
童工非絕對不得僱用,但必須符合三大條件:第一,年滿十五歲並已完成國中教育,或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二,須取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第三,不得從事危險、有害或夜間工作,且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不得加班及假日工作。就KTV業者案例而言,大夜班時間自晚間十一時至清晨六時全屬夜間時段,僱用童工或未滿十八歲少年皆屬違法,無論暑期工讀或短時協助均不可行。若仍堅持僱用,除刑事與行政責任外,亦可能影響企業形象並被主管機關公告。建議雇主於招募暑期工讀生時應審查其身分證與學歷,確認年滿十六歲以上,並簽署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方能合法聘用。至於夜間時段之人力短缺,應以成年人填補,以符合法令規定並確保營運安全。童工保護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受教育權,避免其因經濟壓力或雇主需求過早進入夜間勞動環境,唯有雇主嚴守法令、勞工理解權益,方能維持合法、公平且人道的勞動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的明文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十五歲以下之人原則上不得受僱從事任何工作。童工可否受雇,法律雖非全然禁止,但其目的在於兼顧教育與保護,設有極為嚴格的限制。
如KTV業者之情境而言,事業單位為二十四小時營業並分為早班、晚班與大夜班三個時段,而大夜班工作時間為晚上十一時至清晨六時。若僱用十多歲學生於此時段工作,即屬夜間工作,依法明確禁止。勞動基準法第48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工作,夜間工作不僅環境風險高,亦違背其生理與心理健康之保護目的,因此即便暑假期間或工作時數短暫,仍屬違法行為。
依勞基法第77條規定,雇主若違反第44條或第45條規定,將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與公司均可能受罰。法律並非完全禁止童工之僱用,而是設定年齡與條件界線。勞基法第44條第1項明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第45條第1項則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若該人已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工作性質與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得以例外許可。
換言之,十五歲至十八歲間可合法受僱者,雇主須遵守所有童工保護規範,包括工時限制、工作內容、危險作業禁止及夜間工作限制,並備齊相關文件以防檢查。
勞基法第46條更要求雇主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時,應置備年齡證明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確保家長知情與同意,否則勞動契約可能因欠缺法定代理人承認而無效。
民法亦規定未滿十八歲者非完全行為能力人,須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方得成立勞動契約。若未取得同意即僱用,除契約效力爭議外,勞檢機關亦可依法裁罰。針對工時,勞動基準法第47條明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例假日不得工作,不得加班或延長工時。
若雇主要求童工每日工作十二小時,即使給付加班費,仍屬違法。童工工時規範屬強行規定,任何形式的勞資合意皆不得排除。至於夜間工作部分,勞基法第48條明定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工作,此條屬絕對禁止性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外。夜間工作風險高,易有意外、犯罪或生理負荷過重等問題,且干擾其正常休息與生活作息,立法者因此採取最嚴格禁止原則。
以KTV大夜班例而言,工作時間涵蓋整個夜間時段,即使童工僅於凌晨工作一兩小時,仍違反法令。若雇主仍僱用,將面臨刑事責任與行政罰。對於未滿十八歲者,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另規定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危險或有害工作範圍依施行細則第25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包括爆炸物處理、坑內作業、有毒物接觸、高壓電、動力機械運轉等,均嚴禁童工及少年勞工從事。
若違法僱用童工從事危險作業而導致職災,除行政罰外,雇主可能構成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雇主為合法僱用童工,須向所在地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童工僱用許可申請」,經審查認定工作環境與性質無礙其身心健康後,方得聘僱。申請時應檢附勞工基本資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年齡證明及工作內容說明書。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雇主仍須確保不涉及夜間、假日或超時工作。若雇主無許可即僱用童工,即使其為國中畢業者,仍屬違法行為。此規範同樣適用於暑期打工。許多雇主誤以為只要學生放假即可合法工作,然而勞動基準法並未因學校放假而放寬童工規定。童工無論在學期中或假期期間,均不得從事夜間或危險工作,亦不得超時。
對於KTV等夜間娛樂業而言,營業時間集中於夜間且環境嘈雜、顧客複雜,法律視為有潛在危險性質,因此不得僱用童工參與任何夜間班次。若有勞檢員臨檢發現未滿十六歲工讀生於夜間工作,除即時勒令停止,還會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一方面,雇主亦應注意薪資給付及勞動條件之合法性。童工與成人勞工同受基本工資保障,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低薪聘用或預扣工資。勞基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按時足額給付工資,不得無故延遲或扣減。若發生遲到扣薪、提前離職扣薪等情形,主管機關將認定違法,依法裁罰。
工讀期間之保險義務亦不得忽略,雇主應為童工投保勞保、健保及職災保險,確保發生事故時能獲補償。若雇主辯稱童工非正式員工而未加保,勞動部亦將認定其為僱傭關係而裁罰。再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勞動,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工作,除行政罰外,情節重大者可處刑罰。此規定與勞基法形成雙重保護體系,目的在防止兒童被剝削或傷害。
從實務觀察,法院對於童工保護採從嚴解釋,即便家長同意,也不得突破法定禁止事項。例如雇主若讓童工於夜間十一時後工作,即屬違法,縱使工作內容為清潔或收銀,並非危險作業,仍違反第48條規定。法院認為夜間工作禁令具強制性,任何雇傭合意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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